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包括药费、检查费、处置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输血费、抢救费、大型检查经过审批(抢救时除外)。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缴费工资)为标准。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
以本人工资(缴费工资)为标准。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
以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 |
辅助器具,按“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执行。 |
1、丧葬补助金标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个月。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年度市社平工资为标准,无供养亲属的为48个月,有一名供养亲属的为52个月,有两名供养亲属的为56个月,有三名或三名以上供养亲属的为60个月。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或是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五、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