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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工医保”可跨地区转移接续

     本报讯(记者王丽)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跨统筹地区在我省范围内或跨省流动的,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有新单位的,都可实现医保关系的接续了。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转移接续、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参保职工可实现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该意见完善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个人账户可在定点机构用于自费项目

     该意见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可参加居民医保

     为统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特困职工的参保问题,意见规定对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特困职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解决其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待条件具备后,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并接续参保年限。对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将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关闭停产和其他无法生存的企业,通过破产改制等法律途径,变现资产,将所属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依据该意见,我省将在全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拨付给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具体拨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一般应在25%-40%之间,主要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慢性病等费用。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要6倍于年均工资

     意见提出要逐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医疗保险基金要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基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09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

     ■全省3年内基本实现医保设区市统筹

     我省将在3年内基本实现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2009年将选择3个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明年逐步推开。同时要全面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封闭运转问题。各市要尽快摸清封闭运转的各类行业企业底数和基金运转情况,理顺医保关系,除国家批准的石油、铁路、电力行业外,其他封闭运行的行业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纳入当地医保办统一管理。

     ■我省统筹地区年内全部启动生育保险

     意见提出,没有制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统筹地区要抓紧出台,今年务必全部启动。生育保险基金节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调整征缴费率、提高定额支付标准的办法,将生育保险费征缴率和报销比例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

    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设立育龄妇女生育保障定额补偿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

来源:燕赵都市报

来源:http://www.51Labour.com 2009-6-5 9:33:56 河北新闻网      时间:2009/6/7 23: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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