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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秦皇岛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网站      时间:2010/2/26 13: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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