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