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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养老保险基数上调

 

秦皇岛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关于核定2010年度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和2010年1至7月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秦企险 [2010]16号

 

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7号)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383元,月平均工资为2365.25元。按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及业务经办要求,现将核定201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2010年1至7月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策要求

1、参保人员。《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全员参保。

2、缴费基数和比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并缴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二、核定办法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I102-1表,不报统的单位以职工工资发放表,确定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平均人数)÷12。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后当年不变。由于新参保、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其缴费基数。

三、需提供的资料

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时,需提供本单位2009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I102-1表,不报统的单位提供2009年1-12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科留存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及说明

考虑到时间因素,7月份养老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申报缴费,参保单位2010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后,1-7月保费的差额做补缴,8月份按新缴费基数正常申报缴费。鉴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量大,参保单位较多,涉及到多个科室,市企业养老保险处抽调人员(申报科、个人账户科、稽核科、信息科工作人员)、集中时间联合办公。

1、 时间:2010年8月11日-8月31日

2、 地点: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四楼会议室

3、 工作流程

(1) 参保单位于7月报表申报后至8月10日,持U盘到个人帐户科拷2010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空白表。输入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信息,并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信息打印成册,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后上报,最后由个人账户科留存。

(2) 参保单位持相关资料到联合办公地点申报2010年度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工作人员审核后,由申报、个人账户、稽核科科长确认并签字。

(3) 参保单位将U盘及确认签字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信息报送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接收审核,在参保单位核对无误后存盘。

(4)参保单位申报2010年度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工作人员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并确定单位和职工补缴差额,无误后打印补缴申报表。申报科留存企业工资统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填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空白表时,应注意:

(1)2010年在本单位已核定缴费基数的现有人员,必须填写月缴费基数。

(2)现有参保人员的缴费开始月应与该职工在本单位2010年首次缴费的月数一致。

2、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为职工全员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维护劳动者参保缴费和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为了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参保单位瞒漏报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稽核科直接参与核基工作,希望各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如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的,将严格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抽调人员,集中时间,认真做好201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1-7月份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此项工作务于8月31日前完成,各县(区)要在9月10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办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关于 核定 2010年度缴费基数工作 的通知

秦皇岛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

 

来源:秦皇岛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      时间:2010/7/31 1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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