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引用内容:
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32234元),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参保单位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612元)的,按60%核定;高于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8058元)的,按300%核定。
此标准从九月一日(费款所属时间8月)起开始执行。
秦皇岛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