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秦公积金[2011]13号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单位:
秦皇岛市审计局审计决定书(秦审社决[2011]1号)第二条审计处理意见指出:“市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停止审批缴
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不封顶的做法,并纠正已批准执行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从2011年7
月1日起对辖区部分超上限的单位重新核定缴存额,一律调整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相关
规定如下:
一、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高应控制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统计局
公布2010年社平工资为35820元/年,即每月2985元/月,2011年月最高工资基数限额为895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时,必须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
另,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秦皇岛最低工资标准,由900调整为1100元/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从7月开始上调为
1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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