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 皇岛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测算,现就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的自负比例由原来的起付线至5000元个人负担18%、5001元—10000元个人负担16%,调整为起付线至10000元个人负担均为15%。退休人员自负比例比在职职工低5个百分点。
2、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6000元调整为60000元。
二、各县、区可根据各自情况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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