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程序
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制定生育保险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程序相同。生育保险费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费捆绑征缴。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6%。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一)、审核参保信息
经办人员对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对。
1、参保单位的女职工缴费期满一个月,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先怀孕后参保的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核实情况属实再报销)。中断缴费两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2、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参保等待期(6个月)满后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办理待遇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审核与支付需严格遵照国家、省、市生育保险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规范,合理的流程。
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经办日期。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定额补贴办法。按0.3%标准缴费的女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女工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必须选择定点医院进行诊治,方可支付生育医疗待遇。结算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
1、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女工产后六个月结算生育津贴。
(1)、审核申报材料
经办人员对生育女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包括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原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产妇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
(2)、结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支付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育,要选择同一家定点医院。
(1)、审核申报材料
经办人员对参保女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包括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医院诊断书、早孕检查报告单。
(2)办理产前检查登记表
生育女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经办人员为其办理产前检查登记表,一式两份,定点医院和产前检查女工各一份。生育女工凭据产前检查登记表到定点医院进行检查。
(3)结算产前检查费
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经办人员依据定点医院提供的产前检查登记表、生育医疗费结算单及生育人员花名册进行结算,结算标准:省级收费标准医院1000元/每例;省级以下收费标准医院800元/每例。
因急诊、异地居住等特殊情况,产前检查费需与女工单位或灵活就业女工本人结算的,参保女工所在单位(或灵活就业女工本人)在其产后六个月向医保中心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原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异地生育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产前检查收费收据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3、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1)、审核申报材料
生育女工产前一个月办理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手续。经办人员凭据生育女工提供的准生证和产前检查登记表开具生育介绍信和产妇登记表,生育女职工持生育介绍信和产妇登记表到定点医院生育,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2)、办理产妇登记表
生育女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经办人员为其办理产妇登记表,一式两份,定点医院和生育女工各一份。生育女工凭据产妇登记表到定点医院进行生育。
(3)、生育医疗费结算
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经办人员依据定点医院提供的产妇登记表、生育人员花名册、生育医疗费结算单按定额标准结算。
因早产、异地生育等特殊情况,生育医疗费需与生育女工单位或灵活就业女工本人结算的,经办人员需凭据生育女工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异地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收费收据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4、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支付范围包括放置节育器、取出节育器、终止妊娠手术。
经办人员依据参保女工提供的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医院诊断证明、医院收费收据办理报销手续。
5、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补贴
医保中心与参保男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结算,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50%支付。
经办人员凭据参保单位男职工提供的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双方身份证份的原件、复印件及男职工单位介绍信、配偶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无工作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医院收费收据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