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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内容:                                

1、   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药费、检查费、抢救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工伤康复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3、一到四级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标准,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按月领取。  

    4、生活护理费: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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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9、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10、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用,省内60元∕天∕人,省外115元∕天∕人。

11、交通费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火车票、长途公共汽车、飞机等交通费用实报实销。火车要求乘坐头等席以下坐位、乘坐火车卧铺和飞机的需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主要内容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56级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工伤结算业务手续及审核的内容: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在两日内报送事故快报,需要住院的工伤职工,到工伤经办机构开具工伤职工住院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要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于两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开介绍信。在外地发生工伤事故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七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可转到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回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凡是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七日内未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按《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经批准转外地医院治疗的费用;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配置辅助器具符合“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体内置放一次性材料的,要使用国产一次性材料。工伤职工要求置放进口一次性材料的,超出国产价格部分的费用,由工伤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自费协议。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需填报秦皇岛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门诊、住院检查治疗审批表。转诊转院治疗的,需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院。情况紧急的,可在两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四、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注意的问题:

1、工伤认定时效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在出现工伤事故时,一定要及时办理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

2、发生工伤后终止缴纳工伤保险费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立即终止缴费,导致工伤待遇无法结算。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把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结清后,再做人员减少。


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2/7/24 11: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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