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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秦人社办〔2010〕154号

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伤事故可以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一)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的;
       (二)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二、申请、受理和认定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申请时应填报或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决定书;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

4、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费及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伤害事故,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情况比较特殊,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三、待遇支付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工伤事故的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用,同时应当符合我省工伤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决定书》及有关凭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作管理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决定书》及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二)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其资料归档、保存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三)对于已经按简易办法处理,后由于伤情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通过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加强对各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切实做好对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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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七月八日

 




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时间:2012/9/6 9: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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