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申报及缴费结算期的通知
秦人社〔2013〕3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全市各相关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按月征缴。河北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信息系统、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参保单位应实行当月申报缴费。根据业务经办需要,决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压月申报缴费改为当月申报缴费,各参保单位在2013年3月25日至4月20日将申报和缴纳2013年3月和2013年4月2个月的费款。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4月5日和4月18日将扣缴2013年3月、4月两个月的费款。
请各参保单位务于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到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局网站或业务窗口)申报结算期2013年3月的社保费,并于2013年4月10日前在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完成。2013年4月11日至4月20日期间申报结算期2013年4月的社保费,并于2013年4月20日前在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完成(地税机关4月份征期顺延至20日)。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4月5日前需存足2013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2013年4月18日前需存足2013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
请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地税机关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各参保单位按时申报缴费。在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如下部门:
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电话:
参保单位:3262753 3262722
参保个人:3262606 3262607
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电话:3262651 3262655
市地税局社保科电话:8590026
市地税局信息中心电话:8590060
海港区地税局电话:3669709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