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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
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二、 鉴定标准 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3、《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暂行办法》。 三、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会,并做出鉴定结论。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四、需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继续医疗、工伤复发治疗、配置辅助器具、疾病与工伤关联等确认事项,应填写《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复印件一张;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原始X片或CT片(该资料需到就诊医院复印、开具); 4、3张1寸彩色照片; 5、由鉴定中心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医院做相关检查,资料(包括片子、报告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交到中心(相关检查费用自理 )。 五、承诺时间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价行费[2006]20号):工伤600元/人,因病400元/人。 七、窗口电话:0335-3262867、0335-3262672 投诉电话:0335-3262639、0335-3262669
| | 来源:秦皇岛市人社局网站 时间:2014/10/14 11:3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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