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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 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在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奖励产假30天。
 
三、增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施行节育措施的参保职工享受节育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享受增加假期。
 
(一)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
l、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l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生育产假、奖励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
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5/2/15 14: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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