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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4-23     浏览次数:370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金〔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冀建金〔2015〕3号)文件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调整首付比例和利率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一手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对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暂不上浮。

        (二)“二手房”及“以贷还贷”业务的首付比例及利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属二手房和 “以贷还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对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属二手房和 “以贷还贷”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准,暂不上浮。

        二、提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由4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三、关于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规定

        (一)户籍在秦皇岛市(含三区四县),在就业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秦皇岛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管理部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在京、津、冀地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秦皇岛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受户籍限制;

        (三)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5/4/27 9: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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