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数据,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75元,按照《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秦人社[2014]287号)文件有关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375元的80%(350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4375元的3倍(13125元),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3500元的,以3500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总额高于13125元的,以13125元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1日
关于秦皇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2015年调整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号)文件相关规定,2015年7月1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调整缴费基数,将 2014年秦皇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75元的80%作为缴费基数,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为3500元。选择9.5%比例缴费的参保人员月缴金额为332.5元;选择5.5%比例缴费的参保人员月缴金额为192.5元;享受低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月缴金额为115.5元。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35岁以下2.2%(77元);36-45岁2.7%(94.5元);46岁至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3.2%(112元)。
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