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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新系统上线后有关事宜的通告

一、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提取流程。

    1.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提取申请书》。

    2. 职工持《提取申请书》、身份证、联名卡(或指定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 管理中心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划转入职工银行账户。

    (二)提取业务。

    1.统一使用《提取申请书》。原《单位证明信》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单》(三联单)不再使用,一律使用《提取申请书》(中心网站下载)。原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停止使用,《提取申请书》应填写新的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否则无法办理业务。

    2.销户提取前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退休、解除合同、调出、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及其他销户类提取办理之前,单位专管员必须到开户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否则系统无法办理销户提取。

    3.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联名卡或借记卡账户。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提取人名下的本市开户的建行、工行、农行借记卡之一。审批通过后,职工无需到开户银行取款,管理中心于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划转入职工联名卡或银行卡账户内。

4.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金额为系统按照购房日期(发票或税票日期)之前职工已缴存的公积金余额自动计算,购房日期之后缴存的公积金将无法计入该职工的提取金额。请缴存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避免因单位缓缴或欠缴造成的职工提取金额减少情况的发生。

    5.同一职工以同一借款合同办理提取的日期应距离上次提取日期一年以上。同一职工以同一借款合同办理提取的日期至少为上次提取日期加366天,否则系统无法通过。请广大职工掌握好提取时间。

    6.夫妻双方应尽量同一天办理还贷提取手续。因全省统一的系统上线后,同一房屋的还贷提取金额为系统按照提取当日的还贷信息自动计算,在满足“距上次提取日期一年以上”的条件下,为确保提取金额的准确性,夫妻双方应尽量同一天办理还贷提取手续。

    7.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因系统结算时,仅能划入一名职工的一个银行账户内,死亡职工仅有一名继承人的,提取资金可划入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内。死亡职工有多个继承人的,须所有继承人持必要材料到中心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划款声明》,经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后,将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其中一名继承人或指定代办人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到账后由继承人自行分配。为避免产生法律纠纷,继承人对结算账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暂不予提取。

    (三)提取地点的变化。

新系统上线后,我中心将在建设银行港口支行开设住房公积金道南办理处,建行港口支行开户的缴存职工应到道南办理处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心提取窗口不再受理。道南办理处地址:建行港口支行(光明路52号,电话3307036)。

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开户的职工应分别到山海关办理处和北戴河办理处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心提取窗口不再受理。山海关办理处地址:建行山海关支行(山海关区关城南路48号,电话5062723)。北戴河办理处地址:建行北戴河支行(北戴河区海宁路74号,电话7093669)。

    (四)提取时间的变化。

新系统上线后,正常工作日的提取办理截止时间为每日17:00。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不停办,正常办理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第一次扣款成功后,可以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二)新系统上线后,前期一段时期会分批、陆续进行扣款,如果造成借款人逾期的,中心不计收罚息。

    (三)贷款变更业务在还款日前5日不能办理(变更业务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贷款展期、贷款缩期)。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缴存单位)

    (一)从8月19日起请各缴存单位到中心或承办网点拷取新的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然后填写相关材料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单位信息维护业务后方可正常缴存。

    (二)2015年已调整基数的单位也要到中心归集管理科进行缴存基数比例维护(附件1、2)。未调整基数的单位正常调整(附件1、2),企业提供上一年度3、6、9、12月工资表及记账凭证原件。

    (三)其他各项业务新表格请到中心官方网站(www.qhdgjj.com)下载。

    (四)新系统公积金计算是按照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得出月缴存额(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各单位务必计算准确后上报。

    请各缴存单位和职工持续关注网上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详询电话:提取业务(3047136)、信贷业务(3047345)、归集业务(3223196)。

附件:1、缴交基数比例变更登记表(从“表格下载”中下载)

2、缴交基数比例变更职工明细表(从“表格下载”中下载)

                        2015年8月12日 

来源:秦皇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5/8/14 8: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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