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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秦人社<2014>285号文《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高于生育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截留或挪用,全额支付给本人;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我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2100元左右,2015年1月1日之后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将按照最新的政策核算生育津贴,实际金额以人社局生育保险窗口核算为准,特此通知。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除生育津贴外,对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诊疗项目、产假及定额标准也进行了调整,详情请参照力拓官方网站“政策法规”界面-“生育保险”版块该政策内容。

 

另外,从2015年10月1日起,

怀孕生产的

   怀孕16周内必须办理产前检查登记手续(参保时限不满1年、社保卡未下发的情况除外)办理产前检查登记所需材料:身份证、社保卡、结婚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有效)、B超单,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预产期前一个月需办理产妇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产检检查登记表(可以是复印件)及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产假天数:

1、基础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增加奖励产假45天
5、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奖励产假30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产假天数参照1-3执行~ 无4-5的奖励产假

男方陪产假:女员工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的,奖励男方陪产假10天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的:

手术次月结算手术费定额补贴及生育津贴的,所需材料:身份证、社保卡、结婚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有效)、医院收费收据、B超单及病历本,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后终止妊娠的,根据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享有产假:

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2、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异位妊娠手术的(宫外孕)

划入妇科疾病范畴,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津贴

 

来源:秦皇岛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时间:2015/10/20 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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